《保险法》第22、23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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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区别具体如下:投保人是支付保险费的人;被保险人属于保险公司的承保人;投保人与保险人有约定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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