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22、23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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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就是投保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其财产或者人身受到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就是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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