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收回房屋。由此造成损失,由承租人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积6个月以上的;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公有住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 7、故意破坏承租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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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终止租房合同的条款可以写明提前终止的事由、提前终止的条件和提前终止的违约责任,一并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房屋的位置、面积、装饰及设施,房屋用途,现定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出租人可以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如发生下列法定情形,出租人可提前解除合同,无需承租人同意:承租人擅自转租、转让或转借租赁的房屋;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一定时间的租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严重损坏房屋或辅助设备,拒绝维修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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