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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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房产属于老公的父亲名下的情形,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无权按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进行分割。夫妻离婚时能够分的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他财产是不能分的。
爷爷买给我的房子是否为遗产情况如下:爷爷给你买的房,产权登记人为你,认定爷爷对你的赠予,属于你的财产;爷爷给你买房是作为借款的话,未收回的债务就属于爷爷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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