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有以下优惠待遇和奖励: (一)从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月起至子女年满14周岁止,每月给予不少于13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50%。机关、事业组织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从公益金中列支;城镇无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区市财政予以适当补贴;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加发后超过100%的部分不予计发,其经费从原工资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 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三)独生子女的医药费、就读普通中小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杂费和普通高中、职(农)业高中的学费,可按有关规定由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报销; (四)未成年独生子女死亡的,可给予其父母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所需经费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列支。 对于职工死亡后是否享有没有规定,职工死亡后与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了,而独生子女费是以劳动关系存在为前提的,因此很难再享有。
针对青岛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根据2020年最新的关于独生子女费发放规定,拥有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父母可以领取至少60元的补助,直到子女18岁,而当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59岁的时候,可以领取每年960元的补助,如果独生子女的父母在买新农保时,还可以拿到一定的补贴。
青岛市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应全部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亦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企业现执行的防暑降温费低于上述标准的,应改按上述标准执行;生产条件特别艰苦且有支付能力的企业,经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同意,可适当提高发放标准。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