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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违反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

2023-11-08 09: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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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11-08 回复

专业分析:

单位违反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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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由劳动部在九四年发布的文件,该文件自九五年一月一日开始生效,规定内容为劳动者劳动后获得报酬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工资支付条例》于2013年提交全国人大审议,但仍未出台,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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