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的给付是当事人依据本地风俗习惯,基于结婚之目的而为的一种民事给付行为。该行为与通常的赠与并不同,其是为了促成婚约的履行、实现结婚之目的而成立的一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当结婚目的不能实现即解除婚约时,一方无权要求对方履行与其结婚之“义务”,而接受财物一方也因此丧失了占有婚约财产的合法依据。故对方取得婚约财产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虽然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符合条件时,已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在实际生活中,已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用于购置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换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处理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时,就应当返还的范围而言,要根据已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在处理方式上也应当灵活运用,特别是彩礼已转换为夫妻共同生活的财产时,可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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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有返还的请求权,婚约财产的法律性质属于一方对另一方有目的的赠与,当目的不成就时,婚约财产的赠与方有权行使撤销权。例如,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等情形存在的,男方提出返还彩礼请求的,女方是要返还彩礼。
婚约财产是有返还的请求权的,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具体条件包括: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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