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多宅”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不符合上述“一户一宅”认定标准的非法“一户多宅”,主要类型有: 1.不符合分户政策的一户多宅; 2.建新未拆旧的一户多宅; 3.骗取审批手续建造的一户多宅; 4.其他违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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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村民一户一宅的认定,以公安部门管理的户籍为原则。家庭成员在户籍上登记的是一家人,那该户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是一户,一户只能申请一套宅基地。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单独作为村民特殊户对待:已婚、分家独居的。未婚但已满20周岁且独居的。
村民一户一宅的问题的认定:对村民“一户”认定,原则是根据公安部门管理的户籍来认定。如果在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那么该户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是一户,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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