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多宅”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不符合上述“一户一宅”认定标准的非法“一户多宅”,主要类型有: 1.不符合分户政策的一户多宅; 2.建新未拆旧的一户多宅; 3.骗取审批手续建造的一户多宅; 4.其他违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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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农村一户居民只能拥有一块宅基地,也就是所谓的一户一宅。 其次,对“户”的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夫妻间分户的只能认定一户;离婚满三年以上的可以认定分户; (二)户口未迁移的外嫁女和未达法定婚龄的子女不能与父母分户; (三)丧偶(须出示已故配偶死亡证明)未再婚无子女的可以认定为一户; (四)农户只有一个子女的,父母与子女共同申请,不得另行分户; (五)农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但只有一个儿子的,父母随儿子共同申请,不得另行分户; (六)农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儿子,儿子结婚的,赡养对象应当与赡养人之一共同申请分户认定; (七)农户属二女户,无计划外生(抱)养、寄养的,女儿已结婚且男方入赘并承担赡养女方父母义务的,赡养对象应当与赡养人之一共同申请分户认定; (八)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已享受国家相关住房优惠政策(含住房公积金、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的,不再安排建房宅基地; (九)农村五保户家庭已享受国家“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优抚政策的,不再安排建房宅基地; (十)分户认定严格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
一户一宅的户以公安户籍部门印发的户口本为标准进行界定,不分大小。法律规定,具有本村常住户口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认定为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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