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的诉讼理赔方式: 1、作为受害人应当到交通大队及时调取驾驶员基本信息、车主基本信息和保险公司的基本信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准确确定被告和第三人,为以后的调解和诉讼做准备。 2、治疗终结进行伤残鉴定。由于受害人遭受的伤残程度不一,导致住院时间有长有短。受害人做伤残鉴定的,一般以三个月为限,病情严重的需要更长时间。受害人需要定残的,应当在三个月之后提出,由律师事务所委托有伤残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同时当事人做伤残鉴定应当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学生证、军官证、士兵证或驾驶证也可)、诊断证明书、加盖院章的病历复印件和当事人原始的和最近的片子(如X光片、CT片)。如果司法鉴定机构认为不构成残疾或不构成较高等级的残疾的,代理人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 3、在做出伤残等级鉴定的基础上,确定赔偿项目、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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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肇事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等。
对受害人进行的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的费用应当按照以下项目的总和进行计算: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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