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被告:
1、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为同一人,车辆的驾驶人为被告。
2、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不是同一人,车辆驾驶人的行为又不是职务行为,车辆的驾驶人为被告。
(二)特殊情况下被告的确定:
1、借用车辆
发生交通事故的,出借人对借用人作为共同被告,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2、车辆承包、租赁经营的,发包人、出租人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受害人
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下: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
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
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