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和车厢整洁、卫生,保证空气质量和卫生状况符合国家标准;(二)按照规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减轻车辆运行时的噪声污染,并符合国家标准;(三)合理设置自动售票设施和人工售票窗口,安排工作人员引导乘客购票、乘车,及时疏导客流,高峰期增加运营车辆;(四)保持售票、检票、自动扶梯、车辆、通风、照明等设施完好;(五)出入口引导标志齐全、易识别,出入口、通道畅通;(六)无障碍设施完好、畅通,在列车内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设置专座;(七)维护车站和列车内秩序,安排工作人员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八)宣传安全、文明乘车知识,及时播报运营线路、站点;(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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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用于防护有灼伤、烫伤或者容易发生机械外伤等危险的操作,在强烈辅射热或者低温条件下的操作,刺激性、感染性物质或者大量粉尘的操作以及经常使衣服腐蚀、潮温或者特别肮脏的操作等。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中单位的义务如下: 1、发现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有如实报告的义务; 2、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义务; 3、配合取证的义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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