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对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内的利息应当得到保护,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于违约金部分,要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参照的损失标准只能是贷款人所应收取而尚未收取的利息,因为借款人逾期还款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仅为利息损失。就是说,如果民间借贷合同中既约定了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的情形,则该约定对损失重复计算,应予调整,具体的处理方案应该是:违约金的调整标准是利息与违约金两项相加之和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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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利率,但是不能高于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民间高利贷利率过高,不合法。如果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属于高利贷,不受法律所保护的。如果未超过的,则该部分利息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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