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二人婚前的个人债务应由个人承担,结婚也不能改变这一原则。如果婚后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则其行为属于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权利。如果双方离婚,另一方可向其进行追偿。 夫妻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是其与债权人之间因特定法律事实而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产生之前与债权人这种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债权相对性的原理,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权利。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欠债务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且婚前所欠债务中的资金、财物已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或已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个人债务即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但债权人对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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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具体的范围如下: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一方以个人名义在结婚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且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应共同予以偿还。一般先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在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时,可由双方对债务的偿还进行协议;双方没有达成协议则由法院依法予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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