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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医疗费。工伤人员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符合报销规定范围的,全额报销。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发生的以上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所在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以上费用由所在用人单位支付。 (2)转外地治疗费用报销。工伤人员或职业病人员经批准转外地治疗工伤或职业病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职工所在企业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3)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人员需要住院治疗工伤或职业病的,由其所在企业按照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业病可以申请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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