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调解延期给付。你儿子阿凯虽然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未满18岁,但在诉讼时已年满18岁,且有一定的经济能力,所以该案赔偿责任应由你儿子阿凯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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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幼儿园看管不利,是幼儿疏忽造成,则由幼儿园承担全部责任。 2、如果是其他小朋友的过错造成的,则幼儿园与小朋友的父母承担连带责任。 3、如果小孩摔伤纯属意外。双方皆无过错,依“公平责任”原则处理。
孩子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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