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盗窃“中的多次应包括两次及以上的情况,一般来说是指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多次盗窃”的司法解释规定: 1,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2,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3,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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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的认定是指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应累计其犯罪数额。一般盗窃罪是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是如果行为人在两年内实施了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即使盗窃数额未达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也应当作盗窃罪。因此处理多次盗窃构罪不需要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多次盗窃,通说认为是指三次以上盗窃,但不以每次盗窃都达到既遂为前提。并且,多次盗窃不以行为人具有盗窃的惯常性为前提,即不要求客观上达到惯窃的程度,也不要求行为人具有惯窃的习癖。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规定多次盗窃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按照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盗窃罪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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