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多次盗窃,应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这一规定主要指三次以上盗窃累计数额仍达不到较大者。若在追溯期限内,多次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以“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的情形来定罪处罚。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对多人、多户实施犯罪的,如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盗窃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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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的认定是指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应累计其犯罪数额。一般盗窃罪是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是如果行为人在两年内实施了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即使盗窃数额未达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也应当作盗窃罪。因此处理多次盗窃构罪不需要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多次盗窃,通说认为是指三次以上盗窃,但不以每次盗窃都达到既遂为前提。并且,多次盗窃不以行为人具有盗窃的惯常性为前提,即不要求客观上达到惯窃的程度,也不要求行为人具有惯窃的习癖。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规定多次盗窃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按照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盗窃罪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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