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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不到位,对于出资不到位的情况,会影响股东资格的获得吗?

2022-03-26 08: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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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26 回复

专业分析:

股东在出资中存在不按时出资、出资不足、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负有补缴出资,使公司资本维持真实、充实的责任,而不是剥夺其股东资格。因此出资不到位的情形不影响股东资格的获得。 但是,由于该股东存在出资不到位的情形,使得公司资本处于不充实的状态,从而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运作,为了促使其尽快补缴出资,有必要对其股东权的行使进行限制。 因此,股东应当仅在其已足额及真实出资的额度内行使优先的股东权。作为表决权之一的股东权就应当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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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应该补足自己的出资,而且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公司在遇到对外债务违约,不能足额偿还到期的对外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以其个人财务偿还到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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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在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发起人协议自然对所有发起人具有合同约束力,违反该协议而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在公司成立后,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抑或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关系和活动方式的总规则,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共同约定且签署,故而公司章程具有契约性质。公司章程对所有股东和公司都有约束力,公司章程上所记载的股东出资额必须充足,否则构成违反股东承诺。修订后的公司法第28条第2款、第84条第2款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的违反公司章程或发起人协议而未缴足出资的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当属严格责任,无论瑕疵出资股东主观上是否有过错,皆应对公司和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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