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抚养费的数目确定后,涉及到一个如何履行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一、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二、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如果上述理由发生以后,不抚养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费用,由抚养一方承担,显然不太公平。当然,无论生活费、教育费都应从实际出发,对于涉及数目较大的,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否则将由决定的一方个人承担。现在较为突出的是择校费。如农村孩子送到贵族学校学习。一次性要交五万、十万元,都应由双方协商费用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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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规定: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 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今天我们一起来聊一个夫妻双方离婚以后子女抚养权以及抚养费的问题,首先关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这个,首先要考虑一个子女的年龄,比如说子女是在两周岁以内的法院一般是支持子女归女方来抚养,那如果说子女的年龄是在两周到10周岁期间呢,这个要考虑夫妻双方的一个经济收入状况,工作的稳定程度,那么以及哪一方抚养的对子女更为有利,来考虑这些方面的因素来确定。另外呢如果说子女这个年龄是超过了10周岁,那么这种情况下通常要可以征求子女的意见来确定一个子女的抚养权问题,那么还有涉及到抚养费的问题,那也就是说,子女归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这个标准那这个一般是根据对方收入的年 这个收入的20%到30%这个标准来确定,那么另外呢还要结合当地的一个经济收入状况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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