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如果经过认定为工伤,应该得到的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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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认定为工伤的待遇包括: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职工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认定为工伤待遇具体有: 1、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治疗期间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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