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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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探望权的法律规定有:探望权的主体,父母与其子女;探望权的行使,离婚判决或者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探望权的恢复,中止情形消失后,继续恢复有效离婚判决的行为;探望方式,法院判定或双方协商确定的方式;探望时间,法院判定或双方协商确定的时间。
《婚姻法》已经失效,离婚后孩子的探望权《民法典》的规定如下: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在离婚后,依法享有探望权,且另一方应予以协助,若无正当理由,阻挠探望的,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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