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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拆迁问题

2019-10-02 06:5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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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思君律师

2019-10-02 回复

专业分析:

1、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宅基地的交易是受限制的,城镇户籍人口是不允许购买宅基地建房的,即使是签订了买卖协议,也会被认定为无效协议。所以,从现状来看,宅基地的使用权属于现宅基地登记名字人的。r对于地上房屋所有权,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如果对方来争,也非常可能被认定为对方所有,而你方会和对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r2、集体土地征收拆迁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补偿标准是参照国务院令第590号执行。那么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补偿是归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人的。所以,不排除对方跳出来争的情况出现。r3、建议:如上述情况,对方没有出现过,而你方又在此居住生活多年,在实操中,征收拆迁方为了争取被拆迁方的配合,快速推进拆迁进度,有极大的可能直接认定你方为被拆迁人,即直接补偿给你们。那么建议你方,可以提高效率签订补偿协议,不要久拖不决,以免节外生枝。另外,在此建议,对于你方和朋友之间的约定涉及到的证据尽量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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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1、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市和区、县国土房管局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2、本市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实行资格管理、资质等级评审和资质年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3、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房屋租赁。 (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通知和公示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事项和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超过1年;建设单位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超过1年。拆迁范围由区、县国土房管局按照规划许可证件批准的范围确定。 4、建设单位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四)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五)办理存款业务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首先,集体土地上的企业拆迁与国有土地上的企业拆迁依据不同的法律。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关于国有土地上企业拆迁的法律规定比较成熟,而关于集体土地上企业拆迁的立法则是空白。即使各地出台了一些关于集体土地拆迁的相关规定,对企业拆迁补偿也或多或少缺乏相应的规定。只规定了集体土地上住房和耕地的补偿标准和办法。其次集体土地上的企业拆迁过程与国有土地上的企业拆迁过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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