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客运集散地以及繁华路段、风景名胜区,应当设置出租汽车停放的场站;在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应当划定出租汽车停放的区域,根据需要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出租汽车场站管理人员应当佩戴统一服务标志,文明服务,维护场站的秩序。出租汽车场站应当免费向出租汽车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停车或者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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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经2014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2014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经营许可、运营服务、运营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54条,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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