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缴费工资应当等于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少缴社保费,责任应由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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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的工资按照如下方式计算:第一、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超过12个月。第二、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补偿工资按以下方式计算: 1、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职工或者劳动者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停留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中止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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