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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残疾人的权益保障法

2022-05-12 19: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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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2 回复

专业分析: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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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残疾人包括肢体、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长期损伤的人,这些损伤与各种障碍相互作用,可能阻碍残疾人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残疾人应该与其他公民一样,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教育上、社会和家庭生活上享有平等权利。公民权利是神圣的,残疾人的权利更是不允许侵犯的。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一、概念: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既要求实现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的形式平等,即提供残疾人与普通人相平等的入学机会,也要逐步实现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实质平等。 二、我国对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中国对残疾人受教育权的保障不但做出了相应的制度努力,而且取得了一定的保障实效。 1、从残疾人受教育权的立法保障制度努力来看,主要集中于师资保障制度、经费投入保障制度、权利救济保障制度,这三项保障制度在总体上构成了中国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的宏观制度架构。 2、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也在各项制度的不断实践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就,这些成就典型地体现在残疾人教育的师资队伍渐趋优化、以残疾人教育为主体的特殊教育投资及基本建设渐趋加强和残疾人为主体的特殊教育学段衔接体系渐趋完善。 3、需要指出的是,中国残疾人受教育权的保障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残疾人受教育权在立法保障上存在不足;二是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的地区不平衡问题,主要体现在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的地区不平衡、城镇与农村不平衡。 4、中国残疾人受教育权立法保障的对策应当包括: (1)中国残疾人受教育权的保障立法应当完成相应的立法风格转向,应当由软法条款为主向软、硬法条款协调互适转向, (2)应当由以形式平等为基础向更加注重实质平等转向, (3)应当由注重实体法律责任向更加注重救济程序转向。 5、中国残疾人受教育权的立法保障完善的具体措施应该是: (1)以《残疾人教育条例》为核心建立特殊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2)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立法应该增强法律条款的可操作性; (3)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立法必须明确对社会力量办学投入教育经费予以切实支持的规定 (4)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立法应该增加对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的资格的规定; (5)同时,针对残疾人口在地区、城镇与农村分布不均衡的现实,国家特殊教育资源的供给也应当做出相应的调整,这样才能达到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的地区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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