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班期间参加劳动仲裁的具体情况,可以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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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加班工资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而仲裁时效期间一般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为一年。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仲裁期间是否上班有以下两种情况:如果劳动者与原来的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则劳动者可以去别的公司上班,不需要在原用人单位上班;如果劳动者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则劳动者需要去用人单位上班,履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职责。并且劳动者不能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不然给原来的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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