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工地的工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按工伤处理,死者家属可要求单位或社保部门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则不属于工伤,单位不负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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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如果是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而导致死亡,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并没有导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
劳动者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就可以算工伤。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享受因工伤死亡的待遇。因此劳动者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一般情况下,不属于工伤,但因突发疾病而死亡的,就可以算作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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