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翻车事故处理,涉及的法律规定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本案中,既然双方车辆都投保了相应的保险,则按照上述规定,首先应当由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再按照过错责任比例承担。在这里,过错责任比例的确定依据,主要是交管部门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因此,你上面的抗辩理由是不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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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主车、挂车投的都是交强险的话,是要按照双份来赔偿,交强险实行的是主挂分离;如果投的都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话,那么是采用吸收原则,主车、挂车之中选择较高的三责任限额。如果商业险主车和挂车投的不是一个保险公司,那么各自的保险公司按照自己承保的限额在总限额中所占的比例来承担。
超载会影响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的责任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时所认定的责任,实际上是指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违章、是否构成过 错,以及当事人行为对交通事故形成的影响力的大小。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因超载造成交通事故的,其他人没有交通违法行为的,由超载方承担全部的责任,如果其他人有违法行为的,依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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