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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对于第三人侵权的,教育机构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

2022-11-08 01: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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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08 回复

专业分析:

分情况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具体要看是第三人导致受伤还是其他情况,如果是其他情况,需要看幼儿园是否尽到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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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除非幼儿园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孩子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如幼儿园有管理漏洞,或设施有安全隐患,则幼儿园肯定要承担责任,如设施有棱角、幼儿园采购的玩具不合格、楼梯台阶太高等,如果是因为老师没有尽到看护职责,那肯定是法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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