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46.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财产无法委托拍卖、不适于拍卖或当事人双方同意不需要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或自行组织变卖。 47.人民法院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48.被执行人申请对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自行变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控制变卖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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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被执行人死亡,可申请变更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的。 2.因被执行人被宣告失踪,可申请追加或变更其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的。 3.因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合并,可申请变更合并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 4.因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分立,可申请追加或变更分立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可申请直接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6.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可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
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有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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