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济方式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会保险费纠纷,是劳动争议的法律依据。 第一,区分行政争议和劳动争议的一个明显标志是纠纷一方是否为行政机关。劳动争议的双方分别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行政争议的双方分别是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人保险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包括行政机关,因而此类纠纷不可能是行政争议,只能是劳动争议; 第二,社会保险的办理往往是劳动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因此发生的纠纷显然属于劳动合同纠纷。《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1条也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法》第2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第(2)项还规定,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因此即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未对社会保险的内容进行约定,双方因用人单位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会保险费发生的纠纷,也属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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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三种处理社会保险纠纷的方法,主要是:1、行政处理方式,可先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2、对复查决定不服,或经办机构逾期仍未做出复查决定的,可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3、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若合同对不可抗力有约定,按合同约定处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在本次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的,需尽快评估即将到期或已到期而不能履行的合同情况,如果是因不可抗力(如疫情暴发被采取强制措施等),要尽快取得有关证明(特别是涉外合同),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告知对方解除合同还是延期履行合同,并收集相应的证据。如果未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对扩大损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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