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谈判是人的行为。谈判这一人的行为性质,对于谈判各方来说,既可以成为一种动力,也可以成为一种阻力。 (2)谈判是满足需要、获取利益的行为。但是,谈判任何一方的需要都必须从与对方的合作中或从对方承诺的某种行为中才能得到满足。 (3)谈判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沟通行为。谈判各方需要的满足在相互沟通中实现。谈判各方的沟通包括两个方面:利益沟通和信息沟通。利益沟通,即达成协议,求得双方利益的一致或互补,这是谈判的目的和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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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索赔谈判的法律原则是: 1、合法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平等原则,当事人在索赔谈判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3、公平原则、自愿原则等。
刑事审判的特征如下: 1、审判程序启动的被动性,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奉行“不告不理”原则,即没有起诉,就没有审判。 2、独立性,是指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3、中立性,是指法院在审判中相对于控辩双方保持中立的诉讼地位。 4、职权性,是指刑事案件一经起诉到法院,就产生诉讼系属的法律效力,法院就有义务、有权力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5、程序性,是指审判活动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 6、公开性,是指审判活动应当公开进行,法庭的大门永远是敞开的,除了为了保护特定的社会利益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都应当公开审理,将审判活动置于公众和社会的监督之下。 7、公正性。 8、终局性,是指法院的生效裁判对于案件的解决具有最终决定意义。 9、亲历性,是指案件的裁判者必须自始至终参与审理,审查所有证据,对案件作出判决须以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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