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是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预警和应急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维护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营知识,熟悉有关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驾驶、调度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考核,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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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以上当事人都有过错发事故的,据他们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 3、双方都没有过错的,都不用负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交通责任事故应当由交警部门进行划分。 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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