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文件精神,凡申请奖励扶助的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方可纳入奖励扶助对象的范围。 (1)本人及配偶都是农业户口; (2)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生育; (3)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过存活的子女,生育的子女同时存活的数量不超过2个,现存1个子女或者2个女孩;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申请人提出申请,村委会、镇乡人口和计生办调查核实,没有违返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报区人口和计生委批准,可以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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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1、申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应具备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未违反政策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发放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6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54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县级审批(3月31日前) (二)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 1、申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本县户籍的城镇居民或户口迁出本县但仍在本县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县城镇居民; (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号召和政策法规生育且目前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3)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2、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标准:符合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年96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
办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基本流程如下: 1、申请。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审议。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复审、公布; 5、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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