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二)从事井下、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妇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生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第十二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人退休、退职工作的领导。退休、退职工作要分期分批进行。要严格掌握退休、退职条件,防止任意扩大退休、退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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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满足以下情况之一,即可提前办理退休:1.内部退休,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内退制度,内退人员在退休之后不需工作但每月仍可以领取内退工资,公司也需要按月为其缴纳社保直到法定的退休年龄。2.因病提前退休,因员工个人身体问题导致无法工作,根据规定,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满50周岁男性或满45周岁的女性,在缴纳社保满15年以上,经过医院及相关部门鉴定,可申请病退。3.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出现因负担特重体力劳动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人员,可以提前5年退休。
在我国满足以下情况之一,即可提前退休:1.内部退休,按照公司制定的内退制度执行即可;2.因病提前退休,因员工个人身体问题导致无法工作满50周岁男性或满45周岁的女性;3.特殊工种,因负担特重体力劳动或有害身体健康的人员,可提前5年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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