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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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备案要提供下列材料: 1、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 2、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公正的委托加工合同和公正书复印件。 4、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6、委托加工产品标识式样。 7、当地质监局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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