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出售的新建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让人在转让合同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期限。保修期限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计算。新建商品房在保修期限内再转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继续承担对该商品房的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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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商品房的保修期不可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商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证书约定的保修期;保修期少于规定的最低保修期的,保修期不可低于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商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证书约定的保修期。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履行保修义务,对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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