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一)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二)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三)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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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 (一)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 (1)家用5座轿车以及7座的 SUV,非营运的小、微型汽车无使用年限。在正常行驶里程达到了60万公里的,国家将引导报废。超过15年以后每年必须检验2次,检验不通过的,强制报废。 (2)出租车使用年限是8年 (3)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年限是10年 (4)重、中、轻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是15年 (5)半挂牵引车使用年限是15年 (6)微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是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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