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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属于计算机权利吗?

2022-12-22 15: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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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2-22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除我国《著作权法》、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触犯刑法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应当注意的是,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则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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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软件著作权,顾名思义,是对软件申请著作权,属于著作权的一种,符合著作权的一些性质。比如,只要完成并申请即可获得保护,无需经过审查程序。然而专利,尤其是软件类的专利(软件类的专利只能申请发明专利)需要经过实质审查才能生效。

吴莉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采用“实质性相似+接触+排除合理解释”原则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认定。其中,实质性相似对比的方法包括整体感觉法、直接比对法和特征发现法。例如原被告游戏界面、游戏步骤、游戏方式以及游戏人物基本一致,且被告游戏界面出现了授权原告著作权的原始著作权人的信息,就可以使用整体感觉法直接认定实质性相似。直接比对法是将原被告的源代码进行对比,这种通常涉及到司法鉴定,周期长、费用高。特征发现法指在被告的源程序中出现原告特意在自己程序中设置的对程序运行没有意义和作用,但能体现权利人某些特征的指令或符号,比如开发人的姓名、单位等。如果此时被告不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那么基本上可以认定被告存在抄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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