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关于诈骗罪无罪辩护词 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参与今天的庭审。庭审前,我详细的研究了本案的案卷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又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充分了解了本案的案情。本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并不充分,行为不构成犯罪,法庭应依法认定无罪。具体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参考采纳。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从犯罪构成上讲: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并且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客体上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公诉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并不能证明,实施了诈骗行为,受害人遭受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被告人没有实施诈骗行为,被害人所谓的损失与也没有因果关系,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应依法应作出该案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判决无罪。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慎重考虑。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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