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无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被告人的委托和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以被告张某辩护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依法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会见了被告,详阅了全部卷宗材料和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刚才,又参与了庭审调查,听取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有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张某不构成诈骗罪。为了协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做出公正的判决,现发表如下意见,请予采纳。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据此规定,行为人以非法占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实施诈骗行为,是构成诈骗罪的关键。但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张某具有上述目的和行为。 1、无证据证明被告与被告主观上存在诈骗钱财的共同故意。共同犯罪,各行为人间必须有共同的故意,否则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2、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与被告一同采用虚报商品利润、自买自卖进行虚假交易。 3、被告与被告网上聊天记录内容不能证明诈骗事实存在。我国刑法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有罪判决的案件,证据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做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能排除其他可能。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起诉书认定被告人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请法庭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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