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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事诉讼法典,人民调解协议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任意反悔,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29号的规定,人民调解协议在当事人之间具有合同的效力。按照民事诉讼法典,当事人在收到法院的调解书之前,不受调解协议的约束,即可以任意反悔,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5号的规定,在简易程序中,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而在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2号解释中,却仍然维持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这反应了最高人民法院在调解协议、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上的认识前后也不尽一致。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任意修改现行法律的规定,毫无疑问涉及违宪问题。
依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达成的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需要遵守调解书的约定。 《人民调解法》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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