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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的,其工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实际发的平均工资来进行计算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按照每做满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
经济补偿是按应发工资计算。根据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故应当是应发工资,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1、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2、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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