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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的条件

2023-03-27 09: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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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3-27 回复

专业分析: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其资格:(一)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二)无故连续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3次以上的;(三)提出辞职的;(四)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五)违章搭建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付物业服务费的;(七)不按规定或者《管理规约》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八)业主大会决定需要终止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其他情形。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的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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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下列情况下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有犯罪行为的。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条件: 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5、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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