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二)连续3次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四)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五)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六)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委员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财务凭证、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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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2、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3次以上的。 3、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有犯罪行为的。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6、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7、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根据《业主大会规程》,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5、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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