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规划治导线由流域管理机构拟定,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江河、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河段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省界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江河、河段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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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流(河段)水电规划是水电开发建设的基本依据,必须贯彻全面协调、统筹兼顾、保护生态、发挥综合效益的原则,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河流(河段)水电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水电规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给出明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行政规划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公共事业及其他活动之前,首先综合地提示有关行政目标,事前制订出规划蓝图; 以作为具体的行政目标,并进一步制定为实现该综合性目标所必需的各项政策性大纲的活动。行政规划也称行政计划。 行政计划以及基于行政计划而展开的计划行政,被视为现代行政的重要特色之一。 行政规划不同于行政立法,它是设定具体行政目标的活动,即其必须以具体的现实情况为基础,并且对现状要有正确的认识; 考虑到可以动员、利用的行政及财政上的能力,制定出经过一定期限,一定努力,可以达到的具体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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