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他人子女,给生母、生父“营养费”的行为,只要不是拐卖的、没有出卖目的,虽不符合收养规定,但也不至于构成犯罪。相关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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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偷卖养父母房产有可能构成盗窃罪,但是如果养父母不追究其责任,是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案件发生后,房屋原有权利人往往会因念及私情、旧情,放弃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要求,仅仅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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