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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该员工所在的单位负责。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生活护理费由所在单位负责。停工留薪期过后,评定伤残等级的,工伤保险基金按工伤职工生活自理障碍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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