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著名商标复审所需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回盖公章)2.商标构思及使用情况(主要突出知名度)3.企业简介4.企业所获得的各项荣誉5.企业最近三年销售、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情况。6.企业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原件及复印件7.企业销售产品外观原件及复印件8.其他可以证明企业产品和知名度证据和材料9.最早使用此商标的证明材料10.申请人需要对其提方的证据材料进行逐一分类编号并制作目录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具体事实做简要说明,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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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材料如下: 1、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2、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评审申请书; 3、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提供的与本驳回复审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商标构思及使用情况(主要突出知名度);企业简介;企业所获得的各项荣誉;企业最近三三年销售、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情况。
商标注册被驳回申请复审所需要的材料如下: 1、复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复审申请书; 3、商标驳回通知书; 4、与本驳回复审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5、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的其它材料。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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